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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智慧城市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细则

日期:2023-12-04作者:编辑:重庆智慧城市学院审核人:何荣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交大〔2021〕165号)结合学院、学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经审核合格的导师获得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构建水平高、结构优、责任强的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原则上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 拟招收硕士生的教师均须申请参加相应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因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或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五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带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 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原则上须有主持的科研项目,且申请审核时须有一定的到账科研经费。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五)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或指导任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智慧城市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到学科所属学院审核。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及招生人数的审核及认定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会名单附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据本细则,结合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第八条 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经过上述评审程序,由学院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直接认定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已获申报本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二)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 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三年内);

(五)近三年有1篇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ESI 高被引论文或SCI一区或SSCI一区收录论文;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六)我校特聘教授。

第十条 首次申请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限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只能申请招收专业型研究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论著要求(必备项):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在中文核心/CSCD/CSSCI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期刊论文(会议论文除外)被SCI、EI、新华文摘、SSCI、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收录;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研究生教材1部(第一主编)。

(二)项目、获奖情况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科研成果奖励: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或厅局级/一级学会或协会一等奖(前五名),或厅局级/一级学会或协会二等奖(前三名),或厅局级/一级学会或协会三等奖(排名第一)至少1 项;

项目:近三年参研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专业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论著要求(必备项):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在省级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3 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CSCD/CSSCI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 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二)项目、获奖情况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三年主持或主要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三);

2.近三年主持或参加重要工程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二);

3.近三年获得厅局级/一级学会或协会及以上科技或工程管理奖至少1项(排名前三)。

第十二条 非首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招生资格时应正在主持至少1项科研项目,经费满足指导研究生的需求:有充足的项目经费,能保证硕士研究生课题研究需要,横向项目必须有到账经费。

(二)当年至少发表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中文核心/CSCD/CSSCI及以上期刊论文,或有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三)获得省部级/厅局级/一级学会或协会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持证人)(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四)当年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研究生教材1部(第一主编)。

上述资格审核和认定相关成果第一单位必须是重庆交通大学,非首次申请人员相关成果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硕士生招生指标

(一)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当年限招2名;未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的导师每年不超过2名;其余的校内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5 名;校外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3名。

(二)校内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不含增加指标);校外硕士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9人。

(三)增加指标

在下列条件中,满足条件1-2可增加2个名额;满足条件3-6中任意一条,可申请增加1个名额;当满足多项条件时,申请增加的名额可累积,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

1.导师有主持在研的国家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导师有1篇第一作者(或者学生第一导师第二)ESI高被引论文或SCI(SSCI)一区收录论文。

3.导师有主持在研项目且当年到账经费80万及以上。

4.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校级及以上优秀论文奖。

5.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6.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

(四)缩减指标

1.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当年出现1篇次论文盲审未通过,则减少1个招生名额;若达到2篇次及以上,则每增加1篇次,减少1个名额,直至停止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后增评通过的。

2.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则每出现1名学生减少4个招生名额,直至停止招生。

3.学生毕业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生,其导师暂停招生2年。

4.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2年。

5.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6.未通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四章 审核程序

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受理),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取消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 年。

(二)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不少于2 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次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的,暂停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

(五)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 被取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硕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可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调离后不再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硕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学校、学院不再单独开展相应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导师跨学科招生,但所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不得超过三个(导师在同一类别的学硕、专硕招生不视为跨学科)。导师跨学科招生必须征得所跨学科同意,且符合所跨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条件,并按上述程序正常申请,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校外人员(学校特聘教授除外)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校内人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有关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若有需要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归智慧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章 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专职导师于2023年12月13日12:00前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包括《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参考附件1)电子版,《2024年全日制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及支撑材料,上述材料电子件放在同一个文件夹里,以“姓名+2024年硕导招生”命名,发到287622254@qq.com,不接受qq在线或离线发送的文件。纸质材料(包括《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和支撑材料)请于2023年12月14日12:00前提交到南岸校区智慧城市学院办公室20529。

联系人:江老师电话:15123329339

邮 箱:287622254@qq.com

附 件:

附件1.《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

附件2.《2024年全日制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3.《关于开展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分委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蔡晓禹

委员:潘建平、潘国兵、韦春桃、陈春、官冬杰、牟凤云

秘书:江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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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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